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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爾瓦多自98年12月30日起課徵5%海運運費稅

薩國國會於98年12月16日通過第233號法案規範稅務法規改革,並公布於98年12月21日薩國政府公報第239號第385卷,該法令已於9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依據第233號稅改法案第38條係針對原稅務法第158條條文進行修正,其中第a款對於在境內所使用之境外勞務說明:對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得徵收百分之五稅,將對其直接僱用之服務單位或報關行或其代理徵收此稅。在海關進口與出口申報或海關文件中,依據符合之項目,海關要求提供運輸服務之專人或公司姓名及支付貨運費用之發票資料。 新聞來源:駐薩爾瓦多大使館經濟參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