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政府於本(2013)年6月19日公佈第398號行政命令, 作為2012年10月12日第69號法之施行細則,訂定國境內能源有效及合理使用之國家政策。由能源秘書處(Secretaria Nacional de Energia)制定國家能源計畫,訂定穩定能源供需所需採取之政策方針,以及與私部門共同訂定能源有效及合理使用計畫。
在能源有效及合理使用計畫項下,規定輸入巴國境內使用及(或)回收能源之設備、機器、原材料、電器品及零組件等貨品須貼有標明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最低能源消耗量之標籤,包括以貨櫃進口前述貨品之個人自用物品,惟輸入自由貿易區再轉出口之前述貨品除外。本項規定將自2014年1月1日起18個月後正式實施,俾便進口及製造前述貨品之廠商有充分時間因應。此外,巴國工商部工業技術暨標準處將於2014年1月30日前提出第一份須貼標籤之貨品清單,俾供參考應用。
新聞來源:駐巴拿馬大使館經濟參事處